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土建工程十四工区 | |
2 | 招标人 | 单位名称: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建投发展大厦六楼648号会议室) 联 系 人: 方鸭奇 联系电话: 18487116674 |
3 | 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 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土建十四工区--桥梁桩基工程(劳务分包一标段) 工程地址: 临沧市云县晓街乡 建设规模: 项目路线里程桩号为K180+360-K188+106(ZK180+368-ZK188+109)(左幅7741m,右幅7746m),路线含路基工程3642.02m、小罗闸互通1处、桥梁全长4005.16m/13座(含互通)、预制T梁932片、钢混组合梁桥长720m/2座。连接线全长1176.684m,公路等级:二级路(60km/h)。 |
4 | 招标范围及工种 | 招标范围::老洗田1号大桥、老洗田2号大桥、老洗田3号大桥、小罗扎1号大桥、小罗扎2号大桥、小罗扎3号大桥桥梁桩基工程劳务分包(一标段)。 工 种: 招标范围劳务分包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工种。 |
5 | 质量要求 | 质量要求: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本工程必须达到交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验收达到优良,确保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2.质量验收标准:甲方设现场专职质量员,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施工过程中,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控制。 2.质量责任事故违约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的,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1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5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1年。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的,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2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10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3年。 (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3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15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永久。 |
6 |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运输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实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 (2)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杜绝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 (3)预防和控制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发生环境影响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 (5)入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入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率100%(6)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优良率达到80%; (7)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率100%; (8)无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9)自带进场的在用辅助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合格率100%,现场所有在用机械日常完好率不低于90%; (10)按工序组建班组,并合理配备班组长及安全员。 2.安全责任事故违约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的,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1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5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1年。 (2)发生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2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10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3年。 (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的,经事故调查分析判定分包单位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及处罚: ①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涉事分包合同;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追偿: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60%;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赔偿标准为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40%; ③经济处罚:除向分包单位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追偿外,还将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当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1%且不得低于30万元;当分包单位负重要(次要)责任时,处罚标准为不低于分包合同价的0.8%且不得低于15万元; ④招标人有权将涉事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列为集团层级不合格供应商(含劳务分包负责人),冻结期限为永久。 |
7 | 工期要求 | 开工日期: 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以甲方通知为准。 总工期: 420 日历天。 |
8 | 资金来源 | 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所收工程款 |
9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2、类似工程业绩: 近3年内至少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类似工程定义:桥梁桩基工程); 3、项目管理团队要求: 1)本项目< |
文章推荐:
四化建-中煤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蒸发结晶EPC工程土建工程(蒸发结晶装置及盐库)防水防腐工程-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
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土建十四工区--桥梁桩基工程(劳务分包一标段)